关于整治燃煤锅炉的通告
-威海市文登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全面优化环境空气质量,严格落实《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和《威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优化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区燃煤锅炉进行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1、城市建成区及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要在2016年10月底前拆除或改电、天然气。
2、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服务行业、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燃煤的餐饮炉灶、茶水炉、热水炉等供热设施的,要在2016年10月底前拆除。
3、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外的燃煤锅炉,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禁止使用高硫分、高灰分原煤等高污染燃料;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的要进行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外排污染物要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三时段(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排放标准,即二氧化硫不超过2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氮不超过300毫克/立方米,烟尘不超过20毫克/立方米。
4、2016年底前,20蒸吨/小时及以上生产经营性分散燃煤锅炉要同步安装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5、企业的备用、停用的锅炉,要在2016年10月底前拆除。
对不按要求拆除锅炉或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时段限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将由区环保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行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罚款等处罚。
特此通告。
威海市文登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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