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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佳木斯市汤原县关于开展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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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9 14:26:3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佳木斯市汤原县关于开展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专项行动的通知
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黑政规〔2018〕19号)和佳木斯市《关于开展燃煤锅炉淘汰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做好燃煤小锅炉综合整改工作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底淘汰建成区内26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粮食烘干窑设备等燃煤设施。其中淘汰燃煤供热型小锅炉14台,服务业燃煤锅炉3台,工业生产燃煤小锅炉9台。到2020年底前,将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数量清零,并完成每小时10蒸吨以上燃煤小锅炉达标治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源头控制。
县级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二)摸清底数。
集中力量认真排查辖区内燃煤锅炉情况,5月底前,完成辖区及建成区燃煤锅炉台账制定,并明确各类燃煤锅炉淘汰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

(三)召开动员会议。
组织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使用单位、相关责任部门召开会议,明确淘汰时限要求,并邀请燃气公司、锅炉生产企业、供热企业与小锅炉使用单位进行对接,协助提供替代解决方案。

(四)公布淘汰计划。
通过政府网站、向燃煤小锅炉使用单位下达通知等多种方式,公布燃煤小锅炉淘汰名单、完成时限和举报电话。

(五)开展执法检查。
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监督燃煤小锅炉使用单位按计划时限开展淘汰工作。对不按时限进行淘汰的,按《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处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级城市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专项行动推进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组成。
生态环境局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具体负责服务业燃煤小锅炉的淘汰工作;住建局具体负责供热行业燃煤小锅炉的淘汰工作;工信局具体负责工业生产燃煤小锅炉的淘汰工作;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严格锅炉报装手续和及时注销已经淘汰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并将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要求各责任部门对建成区内各自负责的应淘汰小锅炉进行留档备查,档案应包括锅炉淘汰前后的对比照片。

(二)加强政策引导。
坚持“宣传引导、内外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引导公众参与,强化舆论监督。积极争取上级淘汰燃煤小锅炉专项扶持政策,对提前进行改造或淘汰的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引导燃煤小锅炉使用单位主动整改。

(三)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各责任部门要强化协作联动,定期沟通情况,全力推进工作,要明确一名单位副职专门组织推进此项工作,每月1日前向生态环境局报送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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