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8日,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国发平台在线数据超标问题线索,对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2年4月25日20时至26日06时2#锅炉启动过程中,脱硫系统开启一台浆液泵,在脱硫系统DCS4月25日21时出现超标报警后,该公司脱硫设施值长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及时开启第二台浆液循环泵,导致部分时段二氧化硫折算值超标。
查处情况
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启示分析
该案件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精准获取违法线索,并及时开展了现场核查,提高了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实现了精准执法、智慧执法。同时,对电厂启动过程中出现超标原因进行深挖,锁定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情形,通过严厉打击,倒逼排污大户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实现空气质量持续好转。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2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非现场远程网上巡查检查时,发现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喷漆室尾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安装有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监测设施,该设施2021年11月底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联网使用已超过3个月,仍未完成验收备案,依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排污单位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三)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备案的”之规定,判定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查处情况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启示分析
该案件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精准获取违法线索,并及时开展了现场核查,提高了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实现了精准执法、智慧执法。同时,有利于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工作的进展,通过“设备+网络+平台”的有机整合,进一步做好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全面监管、精准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