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2020年降尘奖惩办法(试行) 为持续巩固降尘污染防治工作成果,争取达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城市一流水平,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及执行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奖惩标准及测算方法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以内(含9吨)”的总要求,对标一流,对各县(市、区)和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当月降尘量小于等于4.5吨的实施奖励,大于9吨的实施扣罚,大于4.5吨小于等于9吨通报排名,不奖不罚。 (一)资金奖励标准 对月度降尘量小于等于4.5吨/月·平方公里的,奖励200万元。 (二)资金扣罚测算 月度降尘量大于9吨/月·平方公里的,实施资金扣罚,扣罚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进行测算:B=(b/4.5)*100 注:B=扣罚资金(万元);b=辖区月降尘量,降尘量超过18吨时以18吨计。 三、奖惩资金筹措 降尘考核扣罚资金用于降尘考核奖励,若扣罚资金大于奖励资金时,多余扣罚资金纳入环保专项资金统筹使用;降尘考核奖励资金大于扣罚资金时,不足奖励资金从环保专项资金中予以统筹。 四、奖励资金使用原则 降尘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工作,也可用于奖励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具体使用办法由各县(市、区)和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按照财政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对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奖励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考核方式及结算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每月对降尘奖惩结果进行核算,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年终,市财政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考核结果汇总情况报告,通过结算统一进行扣缴与奖励。 六、问责制度 降尘量连续三个月超过9吨/月·平方公里的,除进行资金扣罚外,依法约谈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负责人。 内容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 |
太原市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空气质量辖区政府负责制,发挥政府治理大气污染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快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奖惩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 二、奖惩考核指标 环境空气优良天数、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以下简称综指)和PM2.5平均浓度。 三、奖惩考核方法及标准 按照考核指标实施年终达标奖励和月度同比改善考核奖惩。 (一)年终达标奖励 1.优良天气率对标奖励标准 按照优良天数对标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目标要求,全年优良率达到80%及以上的,年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综指对标奖励标准 按照六项污染指标年平均浓度对标《国家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1)二级标准进行计算,年综指达到6及以下的,年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PM2.5对标奖励标准 对标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PM2.5浓度未达标城市2020年PM2.5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8%的目标要求,2020年底我市PM2.5平均浓度工作目标为51μg/m3(标况)),即年终累积平均浓度达到51μg/m3及以下的,年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月度同比改善奖惩 1.优良天气率奖惩标准 优良天数月同比改善奖罚标准:按月考核,月度优良天数每增加1天奖励10万元,每减少1天扣罚10万元。 2.综指奖惩标准 按月对综指进行同比,同比改善的,按照改善率由高到低排序分梯级进行奖励,第1-12名分别奖励100、50、50、50、30、30、30、30、10、10、10、10万元。 综指同比恶化的,按照恶化程度分三类进行扣罚。恶化率为0.1-5%的,扣罚50万元;恶化率为5.1-10%的,扣罚100万元;恶化率超过10%以上的,扣罚200万元。 3.PM2.5奖惩标准 按PM2.5月平均浓度进行同比,同比改善的,按照改善率由高到低排序分梯级进行奖励,第1-12名分别奖励100、50、50、50、30、30、30、30、10、10、10、10万元。 PM2.5月平均浓度同比恶化的,按照恶化的程度分三类进行扣罚。恶化率为0.1-5%的,扣罚50万元;恶化率为5.1-10%的,扣罚100万元;恶化率超过10%以上的,扣罚200万元。 (三)综改示范区和不锈钢园区参照基数 综改示范区三项考核指标同比改善率基数为2019年市区各月平均值。 不锈钢园区三项考核指标同比改善率基数为2019年南寨各月平均值。 四、奖惩考核数据来源 考核数据采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县(市、区)和山西省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发现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奖惩考核组织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及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结果进行核算,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年终,市财政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考核结果汇总情况报告,通过结算统一进行扣缴与奖励。 六、奖励资金管理 (一)环境空气质量扣罚资金100%用于对各县(市、区)和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空气质量奖励。 (二)各县(市、区)和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奖励资金可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工作,也可用于奖励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具体使用办法由各县(市、区)及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自行制定。对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奖励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考核问责 市改善省城环境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强化对奖惩对象的考核问责,对连续两个月两项指标恶化的,除进行资金扣罚外,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三个月出现两项指标恶化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内容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