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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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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4 14:52: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推进焦化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范围。所有焦化企业(包括独立焦化企业和钢焦联动企业)的炼焦生产环节,含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以及大宗物料储存运输等。

(二)主要目标

——2023年9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率先完成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拟建焦化产能,投产时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2022年年底前签订产能转出协议的焦化企业,可不再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并严格按时完成关停淘汰。

二、指标及措施要求

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实施升级改造,包括有组织超低排放、无组织全流程收集治理、物料运输清洁化、监测监控及环境管理规范化。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焦炉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0、100、60、8mg/m3;粗苯管式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施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0、100mg/m3;装煤、干法熄焦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50mg/m3;推焦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0mg/m3;精煤和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硫铵结晶干燥等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冷鼓、库区焦油各类贮槽、苯贮槽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酚氰废水处理工序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100mg/m3;具体指标限值见附件1。达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在线监测数据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不能满足超低排放的时段应达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焦炉应配套并采用干熄焦方式,除干熄焦主体、脱硫除尘设施检修期间和突发故障外,不得使用备用湿熄焦。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装卸、输送、搅拌、破碎、筛分、清理及其他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及措施的界定见附件2。

(三)大宗物料清洁运输要求。鼓励企业通过新建或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打通与主干线连接等方式,有效增加铁路运力;对短距离和厂内运输的大宗物料,鼓励采用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密闭方式运输,减少物料二次倒运。进出厂的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鼓励企业发挥沿海沿河优势,发展水路运输。

厂区内运输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为新能源或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严禁使用列入淘汰范围的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监测监控及管理要求。焦化企业应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应全面落实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等管理要求。焦炉烟囱、焦炉装煤和推焦除尘地面站、干熄焦环境除尘站等重点有组织排放源安装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和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无组织排放源实现清单化管理,对应建设无组织排放集中控制系统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监控设施;在焦炉炉顶、干熄焦装入装置、备用湿熄焦塔、筛焦楼筛分和装车区域、料场出入口、厂区门禁等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运输车辆进出通道安装门禁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3。CEMS、DCS系统、门禁电子记录等数据要保存一年以上,视频监控数据要保存六个月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有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各市应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加快推进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焦化企业要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制定改造方案,确保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二)实施差异化管控。焦化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树立标杆,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在焦炭产量指标分配、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未按照产能转出协议停产的焦化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不得评为绩效A级或B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分清责任、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焦化产能整合转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焦化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各企业应按照本方案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并及时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要求,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环保和安全要求建设、运行,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安全环境管理机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

(三)完善经济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激励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按照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焦化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积极推进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纳入中央、省级项目储备库。

(四)严格监测评估。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对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和监测监控超低排放完成情况开展评估监测,并形成评估监测报告,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评估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动态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管,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备案的企业,检查发现达不到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以及监测监控等相关要求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重新实施差别电价。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违法行为。

附件:1.有组织超低排放指标限值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及措施的界定

      3.监测监控安装及生产控制参数要求



附件1

有组织超低排放指标限值

生产工段
基准含氧量(%)
污染物类型(mg/m3)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非甲烷总烃
焦炉烟囱
8
10
30
100
8
60
推焦
10
30
装煤、干法熄焦
10
50
粗苯管式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施
10
30
100
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硫铵结晶干燥
10
冷鼓、库区焦油各类贮槽、苯贮槽
50
酚氰废水处理设施

100

注:表中未作规定的生产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按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或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及措施的界定

表2-1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一览表

序号
产污环节
点位
控制要求
1
物料储存
石灰、除尘灰、脱硫剂等粉状物料
应采用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
脱硫石膏等粘湿物料
应采用封闭料场方式储存。
炼焦煤、焦炭等块状
应采用密闭料仓或封闭料场等方式储存,鼓励采用全封闭机械化料场、筒仓等物料储存方式。
焦油、苯、焦油渣、酸焦油、再生渣等含VOCs物料
应密闭储存,并将废气收集至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液氨及氨水
应采用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
2
物料输送
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
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罐车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方式密闭输送。
炼焦煤、焦炭、脱硫石膏等块状或粘湿物料
宜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或密闭皮带等方式输送;汽车运输的,应使用封闭车厢或苫盖严密,装卸车时应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
物料输送落料点
物料输送落料点应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或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炼焦煤翻车机室或汽车受料槽应采用封闭形式,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料场出口
设置自动感应式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确保能够覆盖车轮和车身。
厂区及周边道路
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3
生产工艺过程
破碎、筛分及转运等设备
应设置密闭罩,配备除尘设施。
焦炉炉体
焦炉炉门、装煤孔盖、上升管根部、桥管、阀体以及装煤孔(导烟孔、除炭孔)盖与座等设备采取密封技术,正常生产时无可见烟尘外逸。
装煤推焦
装煤、推焦工序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确保无可见烟尘外逸。
熄焦
应采用干熄焦工艺。焦炭装入焦罐至熄焦装置区间,探索实施焦罐加盖,干熄炉装入、排出装置等产尘点应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冷鼓、脱硫硫铵、粗苯工段
经压力平衡方式返回负压煤气净化系统,或采用燃烧法等深度治理工艺,现场无异味。各罐槽保持微正压状态,各参数应满足设计指标要求,正常情况下放散阀处于自动状态,阀门开度信号接入监控系统。粗苯再生渣采用排湿渣方式。
提盐或制酸工段
提盐相关工艺设备应采用密闭措施,干燥、包装等工序如果采用非密闭工艺,应配置收集罩,收集罩面积应大于逸散气产生源,能够有效捕集逸散气体,引至尾气处理单元进行集中处理;制酸尾气应经过除酸雾等净化措施,达标后高空排放。
焦油、苯装车平台
苯装车鼓励采用底部装载方式,焦油装车应采用上装鹤管密闭技术。装车平台安装苯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酚氰废水
酚氰废水预处理设施(集水池、调节池、气浮池、隔油池、厌氧池、好氧池等)采取密闭措施,逸散废气收集后引回焦炉燃烧或采用高效(组合)脱臭工艺处理,现场无明显异味;酚氰废水废气收集保持微负压,并建设U型压力计;鼓励采用浮动顶盖。
设备和管线组件密封点
按照GB 37822和HJ 1230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表2-2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界定

序号
作业类型
措施界定
示例
1
密闭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2
密闭储存
将物料储存于与环境空气隔离的建(构)筑物、设施、器具内的作业方式
料仓、储罐等
3
密闭输送
物料输送过程与环境空气隔离的作业方式
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
4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5
封闭储存
将物料储存于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内的作业方式,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储库、仓库等
6
封闭输送
在完整的围护结构内进行物料输送作业,围护结构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皮带通廊、封闭车厢等
7
封闭车间
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附件3

监测监控安装及生产控制参数要求

表3-1 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安装点位

序号
监控要求
工序
安装点位
1
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
炼焦
焦炉烟囱(含热备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法熄焦地面站安装CEMS。
治理设施
采用尿素、氨水、液氨等作为还原剂的脱硝设施,或采用氨法脱硫设施的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装氨排放在线监控。
2
分布式控制系统(DCS)
炼焦
焦炉、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法熄焦地面站及煤气控制中心等生产设施及废气治理设施。
化产
化产、煤气管网、煤气放散系统、苯和焦油储槽等生产设施及VOCs废气治理设施(含焦炉)。
3
高清视频监控设施
料场
煤场、焦场出入口。
炼焦
焦炉炉顶、干熄焦装入装置、备用湿熄焦塔、筛焦楼筛分和装车区域、料场出入口。
4
无组织排放监测设备
厂区内部
生产工艺和物料输送环节主要产尘点密闭罩、收尘罩等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周边设置TSP浓度监测仪;煤场、焦场出入口、焦炉区、厂内道路路口、长度超过200米的道路中部设置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监测PM2.5、PM10指标。
在煤气净化区内(冷鼓区、化产罐区、装车区等)的夏秋季节主导风向下风向,安装非甲烷总烃监测设备。
厂界
厂界四周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及非甲烷总烃监测设备,对PM2.5、PM10、非甲烷总烃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5
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厂区
厂区进出口,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


注:CEMS、DCS系统、门禁系统电子记录等数据要保存一年以上,高清视频监控数据要保存六个月以上。


表3-2 生产设施DCS关键参数

序号
工序
安装点位
1
焦炉
焦炉中控:装煤时间(实际)、装煤量(实际)、推焦时间、装煤车及推焦电流。
干熄焦中控:提升机作业记录(包括每次作业时间及装载量)、提升机电流曲线。
地面除尘站:除尘器风量、风机电流、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
煤气控制中心:地面放散口压力曲线、火炬点火器启动记录。
2
化产
中控:脱苯塔塔顶回流量、粗苯外送量、塔釜温度、洗油外送量。
煤气管网:压力、负压煤气管网压力、外供煤气流量等。
3
治理设施
脱硫
脱硫剂使用量、脱硫剂仓料(液)位(与CEMS时间同步)、风机电流。
脱硝
脱硝剂(还原剂或氧化剂)使用量、脱硝剂仓料(液)位、反应器入口烟气温度(SCR工艺)、风机流量。
有氧废气至焦炉燃烧的前处理设施
碱洗塔碱液使用量、酸洗塔酸液使用量、洗油塔洗油使用量。


内容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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