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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Sunshine!    时间: 2020-4-2 19:11
标题: 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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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14〕6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无论其是否发电,均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65t/h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14年8月19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内容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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