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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徽省公布伪造烟气监测设备数据典型案例 [打印本页]

作者: Alexandria2020    时间: 2022-11-11 10:14
标题: 安徽省公布伪造烟气监测设备数据典型案例
安徽省公布伪造烟气监测设备数据典型案例

案例一: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9日,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对淮北新源热电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气采样时间为2022年2月22日14时35分-17时30分。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采样人员仅于2月22日14时42分-15时55分进行现场取样,出具报告中其他时段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 下载次数: 9)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2万元。


案例二:安徽基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6日,蚌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基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采样时间为2022年3月11日14时9分—15时5分。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基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于3月11日14时14分离开采样平台,出具报告中14时14分—15时05分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监控显示报告时段的监测孔并无监测仪器

(, 下载次数: 14)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2万元。


案例三:宁国市浚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对宁国东方碾磨材料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二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宁国市浚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气采样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13时05分—13时39分。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宁国市浚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未进行现场取样,出具报告中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 下载次数: 9)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3.6万元。


内容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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