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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公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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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5 10:08: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函〔2017〕3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3日

西安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禁燃区定义

(一)禁燃区是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

1.煤炭及其制品(含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要求

禁燃区内(燃煤火电企业除外)各种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全部拆除,工业生产、居民生活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划定

(一)城五区。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除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居民冬季采暖阶段性保留外)全部划定为禁燃区。

(二)开发区。

各开发区(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航空基地、国际港务区)已征地范围全部划定为禁燃区。

(三)其他区域。

灞桥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禁燃区范围包括:

1.各区县建成区。

2.各类园区。

3.建成区外街道办、镇政府所驻行政村的范围。

四、禁燃区建成时限

(一)城五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及各开发区已征地范围,2017年底前,居民生活及餐饮经营全部使用清洁能源,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小燃煤设施全部拆除,2018年10月底前(燃煤火电企业除外),全部达到禁燃区目标要求。

(二)其他区域:2017年底前,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小燃煤设施全部拆除,餐饮等经营性商户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居民生活逐步改用清洁能源。2018年10月底前(燃煤火电企业除外),全部达到禁燃区目标要求。

五、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含西咸新区)。

负责本辖区内禁燃区创建工作,健全管理机制,夯实部门和街办职责,条块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污染燃料取缔工作,按时限完成禁燃区建设工作。

(二)市发改委。

负责统筹全市煤炭削减工作,制定煤炭年度削减计划,协调推进第二气源建设、新能源利用和替代工作。

(三)市环保局。

负责做好禁燃区内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指导、督促、协调推进全市网格化体系建设,将高污染燃料削减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助推禁燃区创建。

(四)市规划局。

负责做好天然气、集中供热站及其它清洁能源项目的规划选址以及集中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规划服务工作。

(五)市市政局。

负责指导区县、开发区(含西咸新区)对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位的区域,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和LNG、CNG供气项目建设进度,推动天然气入村、入户改造工程,督导供热企业实施煤改气工作。

(六)西安城投集团。

负责所属热力公司实施煤改气,督促所属热力、天然气企业,加快禁燃区内热力、天然气管网建设,加快实施第二气源工程建设,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

(七)市城管局。

负责严查从事餐饮、烧烤等经营性商户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食堂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负责对餐饮、烧烤等经营性单位和个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清理取缔。

(八)市财政局。

负责统筹各类相关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及煤炭削减专项资金奖补办法,并按计划安排、拨付补助资金。

(九)市工商局。

严厉查处和打击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市商务局。

负责对调整前的禁燃区内已定点的煤炭经营场所进行清理取缔,收回新扩建的禁燃区内的煤炭经营场所资格证。

(十一)市质监局。

对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含西咸新区)确定需要拆改的燃煤、燃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特种设备),注销其使用登记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十二)市工信委。

负责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企业按照禁燃区建设时限,加快推进“退城入园”和搬迁关闭工作,并督导、协调园区工业企业落实禁燃区管理的各项要求。

(十三)市建委。

负责对禁燃区内“两类企业”的燃煤设施进行查处取缔。

(十四)市农林委。

积极推进禁燃区内农村地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设施大棚、养殖场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十五)市国土局。

负责对禁燃区内砖瓦窑、石灰窑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窑炉进行取缔。

(十六)市政务中心。

对禁燃区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工程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办理。

(十七)市物价局。

会同有关供电、供气企业完善、落实“煤改气”“煤改电”价格支持政策。

(十八)市民政局。

负责对禁燃区内城镇居民实施煤改清洁能源的摸排调查和台账管理,督促禁燃区内居民按时限完成“煤改气”“煤改电”改造。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含西咸新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区建设,制定禁燃区建设方案并报市铁腕治霾办备案。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清洁燃料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拆除。同时,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管纳入各区县、开发区(含西咸新区)网格化管理范围,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自觉改用清洁能源。燃气、电、热等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供热、供气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二)强化督查考核。

市、区县、开发区(含西咸新区)牵头部门要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检查重点,采取定期、不定期明察暗访等方式检查指导创建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治污减霾工作月度考核,量化指标逐项推进。对确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移送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资金保障。

市、区县、开发区(含西咸新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禁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结合实际制定优惠补贴政策,通过以奖代补、鼓励先进等方式加快推进禁燃区建设。

(四)深入宣传发动。

市、区县、开发区(含西咸新区)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创建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创共建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安市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函〔2014〕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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