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跟进)上海市各区环保局争抢出台燃烧器低氮改造补贴政策!玩火人们,准备好了吗!!
随着国务院吹响“蓝天保卫战”的号角之后,各个地区都积极响应。上海也不甘落后,各区环保局联合经委会积极筹备出台燃烧器低氮改造补贴政策!玩火人们,你们准备好了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地区吧。
一、上海普陀区
各锅炉使用单位: 上海市环保局于2018年6月7日发布并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按照《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重点任务》的要求,本区将开展中小燃油(气)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锅炉使用单位应对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阶段),对在用中小燃油(气)锅炉进行低氮燃烧改造。 2.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完成并稳定运行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锅炉排放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阶段)。 3.锅炉使用单位应每年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锅炉排放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阶段),并于当年的9月底前将达标的监测报告送交区环保局。 4.锅炉烟囱高度应大于(等于)8米。若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8米,则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排放限值的50%进行考核。 5.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永久性采样口的位置必须经区环保局认定。 二、安全要求 在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方案中如涉及对锅炉(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本体进行改造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施工前将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时间节点 1.2018年8月底前,锅炉使用单位按本通知的要求,制定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方案,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以纸质版或电子版报送区环保局。 2.2019年9月底前所有锅炉使用单位应完成中小燃油(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 3.2019年10月底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锅炉排放废气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报告送交区环保局。 四、其他要求 1.各锅炉使用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启动改造工作,开展改造方案的筛选工作,并筹措改造资金,确保改造工作按期完成。 2.改造完成后,由区环保局、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组成的改造工作小组对每家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及时完成整改。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造工作或超标排放锅炉废气的锅炉使用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区环保局联系人:秦家骏,邬弘 联系电话:52564588-7646,52564588-7626 15921100707,13341690279 电子邮件:qinjj@shpt.gov.cn,wuh@shpt.gov.cn 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613室 区商务委联系人:高远 联系电话:52564588-7048 13524073861 电子邮件:gaoy@shpt.gov.cn 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723室 区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秦海钢 联系电话:52564588-7315 18117287953 电子邮件:qinhg@shpt.gov.cn 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309室 区发改委联系人:王伟荣 联系电话:52564588-2352 13764502589 电子邮件:wangwr@shpt.gov.cn 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1号楼1340室 附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
上海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上海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印发
二、上海闵行区
三、上海青浦区 青浦区环保局、区经委关于加快推进2018年度燃油 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提标改造的通知
发布机构: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文号:青环保〔2018〕30号 索取号C4301000-2018-020 时间:2018年04月20日
各委办局、街镇、工业园区,相关企业:
根据《2018年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方案》(沪环保防〔2018〕69号)要求,为持续改善本区空气环境质量,不断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实施中小燃油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提标改造,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上海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契机,结合“十三五”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按照“引逼结合,以逼为主”的原则,以提高排放标准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以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为保障,全面实施中小燃油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提标改造,鼓励燃油锅炉实施“油改气”、“油改电”,以达到新修订的上海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50毫克/立方米,燃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8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 二、工作范围
根据2017年监督监测结果,将氮氧化物排放超过现行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4)以及临近超标的24台工业企业锅炉,列入2018年度青浦区燃油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提标改造名单(附件)。
三、工作节点
1.启动前期准备(2018年4月底前完成)
区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企业召开工作推进会,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开展宣传,对锅炉低氮燃烧技术进行培训,全面启动本区低氮燃烧提标改造工作。 2.实施专项治理(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各企业是锅炉提标改造治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市级推荐的锅炉低氮燃烧提标改造治理技术,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对于燃油锅炉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方式推进改造。各企业应向区环保局备案改造治理方案,并按照工程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尽快启动并实施改造工程。 3.专项核查评估(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各企业在实施并完成锅炉低氮燃烧提标改造工程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锅炉排放废气进行检测,并向区环保局并提交检测报告,区环保局将进行抽查核实。核查内容包括:锅炉低氮燃烧提标改造工程完成情况、运行情况、排放达标情况、台账记录等。 四、职责分工
(一)区经委牵头协调本区锅炉低氮燃烧提标改造相关工作,按照市经信委要求实施锅炉提标改造补贴。 (二)区发改委根据市发改委要求制定本区锅炉低氮燃烧提标改造相关政策。 (三)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要求对符合要求的锅炉改造企业进行资金补贴。 (四)区环保局负责落实和加强环保监管和监督监测,加大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和违法环境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做好完成低氮燃烧提标改造锅炉的减排档案工作。 (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行锅炉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加强锅炉设计、制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执法检查;负责提供燃油燃气锅炉基础数据。 (六)各街镇、工业园区按照2018年度青浦区燃油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提标改造名单,配合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锅炉改造工作,并按月向区环保局上报工作进度。 (七)各企业按要求实施完成低氮燃烧提标改造治理,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并达到治理效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核实工作。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2018年4月18日
关于组织申报青浦区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区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青府发〔2019〕10号),开展中小锅炉提标改造项目专项支持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 本区中小锅炉使用单位须在2018年1月-2020年9月期间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通过验收,并在“50%、75%”等主要工况负荷下实现达标排放。 “使用单位”包括本区工商注册登记法人单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工商个体户等)。 2.同一单位须在完成区内全部锅炉提标改造后,提出资金申请。 3.实施中小锅炉提标改造,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安全、节能、环保相关技术规程、标准、管理制度。 4.对于采用末端治理技术进行提标改造的锅炉使用单位,应采用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运营管理:一是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尾气在线监测设施,并接入环保部门相关监控系统(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必须采用这种方式);二是明确末端治理运行服务商,确保治理设施的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5.对于直接关停或采用管网供热替代的锅炉设施,不纳入支持范围。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支持范围的,由市、区两级财力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具体结合改造前锅炉容量和完成时间(以排放、安全、能效三方面全部达标的最后一份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为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持。 表1 燃油燃气锅炉低氮达标排放改造的补贴标准(单位:万元)
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享受的市、区两级合计支持资金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最低限额为2万元。
三、申报流程: 1.项目单位申报。锅炉使用单位在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通过安全、环保及能效检测后,向所在街镇、区属公司提出资金支持申请,并通过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 (http://cyfz.shqp.gov.cn)提出线上申请,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六份)。 2.街镇、区属公司初审。各街镇、区属公司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及网络批转。 3.联合审核。经街镇、区属公司初审通过后,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经委。由区经委组织“联合审核小组”进行资料审查以及现场核查。 4.区级审核。由区经委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统筹确定支持项目。
四、政策咨询及材料受理: 联系人:青浦区经委工业管理科
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青府发〔2019〕1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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