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锅炉及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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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反馈表 | | | | | | | 燃气锅炉标准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标准较为严格,2026年1月1日后启用的锅炉标准,现有技术难以实现; 两个阶段标准适用时间间隔较短,变动大,且低氮锅炉改造费用给予企业方较大压力。 | | 感谢各位对深圳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对于锅炉标准30毫克每立方米的限值,经技术研究和市场调研,现有污染技术成熟可行的,是可以稳定达到的; 政策支持上,2022-2025年大气质量提升补贴正积极制定与推动中,将支持企事业单位在大气质量提升,尤其是锅炉低氮改造方面提供资金支持,纾解企业资金紧张困境; 法规实施方面,该标准将会预留一年左右的缓冲期,为深圳市的企业留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对应的锅炉改造; 2026年1月1日后拟启用标准部分,前期研究技术可达,我局将进一步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讨论。 | | | 1. 对4.1、4.2、5.4条规定:因启动锅炉作为燃气轮机配套设备,日常无需启动运行,建议对启动锅炉的烟废气排放监测申请豁免,或增加限定条件:如启动时间少于四小时则不计入烟气排放检测等。 2. 对4.2表格规定:对在用燃气锅炉氮氧化物18mg/m3的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按目前技术不具备可行性,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数值取消。 3. 对4.6中关于氨逃逸的有关规定:建议明确对于氨逃逸数值的测量方式和测量点位。 4. 若有如“脱硝系统故障,无法保障机组正常运行时烟囱脱硝喷氨,导致氮氧化物排放超标”等突发情况:建议增加适用于突发情况导致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豁免申请规定——如脱硝设备故障时段不高于当天运行小时数的一半时,可以申请排放超标豁免等。建议在本新标准要求下,针对各电厂实际情况,给出合理的优化改造时限,利于过渡。 5. 建议在本新标准要求下,针对各电厂实际情况,给出合理的优化改造时限,利于新老标准的过渡。 | | 感谢您对深圳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于您反馈的问题,我局将重新评估启动锅炉标准适用范围以及氨逃逸测量方面的说明;我局将进一步组织专家就2026年1月1日后标准限值及适用情况进行研究讨论;调整本标准实施时间,预留充足缓冲期,为企业预留充足的时间进行生产设备改造。 | | | | | 感谢您对深圳市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您的反馈意见似与本征求意见稿涉及的内容相关性低,建议您详细说明您的反馈意见,以便协商沟通。 |
内容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