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做好大气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聚焦细颗粒(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加快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减少臭氧污染,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大气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项目。为做好大气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补贴工作,更好发挥省补贴资金的引导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采取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或者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措施,开展工业锅炉、炉窑、涉VOCs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并形成NOx或VOCs减排量的,省财政给予补贴。省补贴资金重点支持共性工厂、共性产业园建设项目,不支持其他新建、扩建“三同时”项目。 二、补贴原则 省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按照“先减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对“十四五”期间治理减排并形成NOx或VOCs减排量的企业给予补贴(简称“事后补贴”)。鼓励相关企业尽早开展并完成工程减排措施,推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获得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的地级以上市,省专项资金分配给予适当倾斜。 三、补贴标准 根据地级以上市经济发展状况,省补贴标准分两个档次(见下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市适用第一档次,肇庆及粤东西北城市适用第二档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按上述标准发放省补贴资金。鼓励第一档地级以上市结合当地财力安排配套资金,在省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参考第二档省补贴标准进行配套。
省资金补贴标准表
四、省补贴资金的拨付和清算 省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由省级财政拨付至市级财政,补贴政策期结束后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清算。 (一)预拨资金的申请。2022至2025年每年10月上旬前,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预估本地区当年企业NOx和VOCs减排量,提出下一年补贴资金预拨申请,附相关表格(格式可参考附件1、2),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 (二)省补贴资金拨付给地级以上市。每年11月上旬前,省生态环境厅将审核后的各地级以上市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需求计划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当年12月底前,省财政厅据各地上报的资金需求计划预拨下一年度补贴资金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三)企业减排量审核认定。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核算细则审核企业的NOx和VOCs减排量,减排量应以企业实际排放状况进行核算认定。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减排量审核认定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应将认定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并抄送本市财政局。上一年度企业减排量核算和认定工作原则上应于下一年1月底前完成。 (四)地级以上市拨付资金给企业。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的认定结果以及本通知补贴标准,于每年3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并将相关文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和财政厅,以及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五)省补贴资金清算。2026年6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财政局汇总本地区“十四五”期间工程减排补贴资金情况,填写补贴资金汇总表和结算清单(详见附件1、2),提出省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清算资金,多退少补。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省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对本辖区企业NOx和VOCs减排量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规范保存企业NOx和VOCs减排量核算有关资料。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及时拨付补贴资金至相关企业。 (三)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各地级以上市NOx和VOCs减排量核算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会同财政厅对补贴资助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年度工程减排任务完成不理想、经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突出的城市及时做好整改工作,视情收回年度部分补贴资金,压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对于当年工程减排超额完成的城市,下一年度补贴资金给予弥补,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能力建设资金给予重点倾斜。
附件:1.202×年××市NOx与VOCs减排量及补贴金额汇总表 2.202×年××市NOx与VOCs减排量及补贴金额结算 清单
附件1 202×年××市NOx与VOCs减排量及 补贴金额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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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年××市NOx与VOCs减排量及补贴金额清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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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