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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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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0 15:35: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获悉,6月1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推动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力争8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焦联合企业,要对标对表、查缺补漏,确保焦化工序按期达到本意见要求。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

电话:(010)6564561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附件:1.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此件社会公开)

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高质量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为重点,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率先推进,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市场等条件,确定分区域、分阶段改造任务。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严把工程质量,加强运行管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增强服务意识,加大多部门联合惩戒力度,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推动焦化企业(含半焦生产,下同)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力争8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焦联合企业,要对标对表、查缺补漏,确保焦化工序按期达到本意见要求。

焦化行业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化学产品深加工等生产环节,以及物料产品运输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运输过程总体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中焦化工序指标要求,还应满足的具体要求如下。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施同步正常运行,确保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无明显异味。具体控制措施见附表2。

三、重点任务

严把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关,重点区域严禁新增产能,鼓励地方制定焦化行业产能置换办法。焦化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推进新改扩建(含搬迁)焦化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

(二)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强化源头治理,鼓励焦炉采用分段(多段)燃烧、废气循环、负压装煤等源头控制措施。脱硫、脱硝、除尘等末端治理应采用成熟稳定的污染治理技术,通过建设备用设施或多仓室改造有效减少治理设施检修时污染物排放。无组织排放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按照“应收尽收”原则配置废气收集设施。安装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避免直接放散。

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或皮带通廊等方式运输。各地应协调解决铁路专用线建设、换电站建设等清洁运输重大事项,提高清洁方式运输货运量。

鼓励企业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改造和清洁生产改造,积极探索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工艺技术,到2025年,完成4.6亿吨焦化产能清洁生产改造。引导焦化产业链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鼓励采用蒸汽加热或电加热替代煤气管式炉。推广应用干法熄焦、上升管余热回收、循环氨水及初冷器余热回收等减污降碳技术。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现有焦化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达到煤炭清洁利用能效基准水平以上,力争达到标杆水平。采取焦炉煤气高效综合利用措施,加强煤气管网生产调度管理,提高煤气利用率。鼓励企业优先采用清洁低碳运输方式,打造绿色供应链。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可通过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等方式自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包括以下措施。主要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焦炉烟囱(含热备烟囱)增加非甲烷总烃和氨排放自动监测。在煤气净化、油库、化学产品深加工等区域安装VOCs监测设备。主要生产装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工序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关键点位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建设全厂一体化环境管控平台,记录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清洁运输情况。自动监测、DCS系统等数据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六个月以上(具体要求见附表3、4)。

强化运输管理。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运输管理,建设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以及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企业应使用达标车辆运输,鼓励与供车单位、原辅材料供货单位及产品购买单位签订车辆排放达标保证书、增加相应合同条款、提供运输车辆年检合格证明等方式实现车辆的达标管理。具体要求见附表5。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和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对焦化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予以支持。鼓励银行机构给予焦化企业信贷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

(三)加强技术支持。研究制定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技术指导文件,修订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焦炭产能大省出台炼焦化学工业地方排放标准,制定半焦(兰炭)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标准。支持焦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鼓励生态环境科研院所联合行业协会搭建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共同组织实施本意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省(区、市)制定本地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或焦化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改造方案,确定年度重点改造项目或任务,于2023年12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严格评价管理。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省(区、市)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每年对上一年度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以及评估监测机构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五)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宣贯,营造有利于开展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地方和企业的优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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