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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企业使用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含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气瓶和起重机械。 |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燃气企业使用的压力容器、气瓶、工业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 | 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燃气企业未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标志》。 | | 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燃气企业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 | 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燃气企业未对使用的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 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燃气企业未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总监、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或者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或者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燃气企业未经充装许可(含充装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和超充装许可证许可范围充装)从事气瓶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燃气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 |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
|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未建立气瓶电子档案,或者未建立并使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或者向未在本单位建立电子档案并经使用登记的气瓶充装。 |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
| 燃气企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燃气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燃气企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时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 | | 对本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 燃气企业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或者未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燃气企业未按照“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要求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或者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 |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对气体使用者销售气瓶或者向气体使用者收取气瓶检验费等费用,或者未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或者将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置的气瓶对外销售。 | |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