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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湖南省特种设备协会向全省燃气企业发出燃气企业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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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8 23:05: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配合全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8月28日,湖南省特种设备协会向全省燃气企业发出燃气企业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提示函,全文如下:
全省各燃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指导、督促全省燃气企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深入推进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防范燃气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省特种设备协会就燃气企业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提示如下:一、燃气企业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清单1.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下同)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2.依法依规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3.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4.建立特种设备台账,逐台按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5.建立燃气气瓶和燃气压力管道电子档案,建立并使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气瓶实行安全信息化管理;6.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总监,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定期对其组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7.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8.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9.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以及定期自行检查,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对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年度检查并按要求出具年度检查报告;10.燃气气瓶充装依法取得许可。充装单位严格执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充装,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向气体使用者销售气瓶或者向其收取气瓶检验费等费用;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指导,不得充装未在本充装单位建立电子档案并经使用登记的气瓶,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置的报废气瓶;11.依法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特种设备事故预防;12.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措施,有效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13.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4.发生事故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二、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清单
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
行政处罚措施
1
燃气企业使用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含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气瓶和起重机械。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
燃气企业使用的压力容器、气瓶、工业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件。
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
燃气企业未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标志》。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
燃气企业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
燃气企业未对使用的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
燃气企业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
燃气企业未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总监、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或者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或者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
燃气企业未经充装许可(含充装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和超充装许可证许可范围充装)从事气瓶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
燃气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10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未建立气瓶电子档案,或者未建立并使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或者向未在本单位建立电子档案并经使用登记的气瓶充装。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11
燃气企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2
燃气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3
燃气企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时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对本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14
燃气企业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或者未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5
燃气企业未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6
燃气企业未按照“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要求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或者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7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对气体使用者销售气瓶或者向气体使用者收取气瓶检验费等费用,或者未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或者将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置的气瓶对外销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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