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 生活垃圾焚烧(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提出了生活垃圾焚烧温室气体排放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验收、信息记录和数据联网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温室气体开展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 |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 | | | | | | | | |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 | |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 | | | | 火电行业二氧化碳排放自动监测数据联网试点工作指南(试行)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生活垃圾焚烧单位 uni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以焚烧方式集中处置生活垃圾的单位。 3.2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 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本指南所指温室气体为CO2、N2O和CH4。 3.3 烟气 exhaust gas 燃料燃烧后生成的气相混合物,通常包括烟尘和气体。 3.4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CEMS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参数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 CEMS。 3.5 温室气体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greenhouse gas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GHG-CEMS 连续监测固定排放源温室气体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 GHG-CEMS。 3.6 自行监测 self-monitoring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状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3.7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key greenhouse gas discharging entity 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4.1 排放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温室气体来源,确定主要监测指标及主要监测参数,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及时将在线数据与管理部门联网。 4.2 排放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数据联网情况等。 4.3 新建排放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放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及相关准备工作。 4.4 排放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 4.5 排放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对于N2O,优先推荐有检(监)测经验的机构开展监测。 4.6 排放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5 监测方案 5.1 监测范围 生活垃圾燃烧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应监测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焚烧以及发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和供热机组等生产系统消耗的辅助燃料(包括柴油、燃料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燃烧以及脱硫等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 5.2 监测方法 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浓度或体积进行监测,可采用在线监测或手工监测,优先选用在线监测,手工监测方法可作为在线监测的参比方法。 在线监测采用配有温室气体模块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GHG-CEMS),参照 HJ 75、HJ 76 、T/CAEPI 48、《火电行业二氧化碳排放自动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便函[2022]457号)执行。 温室气体手工采样方法的参照 GB/T 16157、HJ/T 397 标准执行;CO2监测可参照GB/T34286、HJ 870 、HJ 1240标准执行;CH4监测可参照HJ 38、HJ1012标准执行。N2O监测可参照相关文献和技术文件的方法,应明确方法来源和依据,并在实际开展监测前进行方法技术能力验证。 5.3 监测指标 监测项目包括焚烧炉的炉膛内焚烧温度、排气筒气体流速或体积流量、烟气中CO2浓度、CH4浓度、N2O浓度、烟气温度、烟气静压、烟气湿度(或干基、湿基含氧量)、大气压力。 5.4 监测点位 1)GHG-CEMS安装位置应优先选择排气筒/烟囱,一般位于固定排放控制设备的下游和比对监测断面上游,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有方向≥4倍烟道(当量)直径,以及距离上述部件上游方向≥2倍烟道(当量)直径,具体要求参照HJ 75执行。 2)手工采样监测孔和监测点的位置和数目按照 GB/T 16157 的要求确定,作为参比方法,采样孔应尽可能靠近GHG-CEMS监测断面。 3)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确保所采集样品的代表性。 5.5 监测频次 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见表1。 表1 温室气体实测法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 | | | | | | 烟气体积流量、烟气中CO2浓度、CH4浓度、N2O浓度、烟气温度、烟气湿度、烟气静压、大气压力 | | | 排放气体体积流量、CO2浓度、CH4浓度、N2O浓度、排气筒静压、大气压力 | | | | | |
6 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垃圾焚烧企业应参照 HJ/T 373的规定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方案,以保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 6.1 建立质量体系 垃圾焚烧企业应根据本单位自行监测的工作需求,设置监测机构,梳理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样品分析、监测结果报出、样品留存、相关记录的保存等监测的各个环节中,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应制定的工作流程、管理措施与监督措施,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应包括对以下内容的具体描述:监测机构,人员,出具监测数据所需仪器设备,监测辅助设施和实验室环境,监测方法技术能力验证,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 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的,生活垃圾焚烧单位不用建立监测质量体系,但应对检(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确认。对于N2O,企业宜委托有N2O检(监)测经验的机构开展监测。开展工作前,应对方法进行验证,包括人员培训、方法技术能力验证(方法性能指标包括如校准曲线、检出限、准确度、精密度等)、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 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等内容进行验证,并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 6.2 监测机构 监测机构应具有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监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6.3 监测人员 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水平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人员,规范监测人员录用、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建立人员档案,并对监测人员实施监督和管理,规避人员因素对监测数据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影响。 6.4 监测方法技术能力验证 应组织监测人员按照其所承担监测指标的方法步骤开展实验活动,测试方法的检出浓度、校准(工作)曲线的相关性、精密度和准确度等指标,实验结果满足方法相应的规定以后,方可确认该人员实际操作技能满足工作需求,能够承担测试工作。 6.5 监测环境控制 根据仪器使用说明书、监测方法和规范等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如除湿机、空调、干湿度温度计等辅助设施,以使监测工作场所条件得到有效控制。 6.6 监测仪器设备和实验试剂 在线监测仪器性能应符合相应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根据仪器性能实施自校准或者检定/校准、运行和维护、定期检查。 手工监测仪器应在监测前后进行校准,示值误差和系统偏差应满足要求,以保证样品测定结果的有效性,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定/校准、运行和维护、检查。 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相关监测方法要求的标准物质和实验试剂。标准物质、试剂、耗材的购买和使用情况应建立台账予以记录。 6.7 监测质量控制 编制监测工作质量控制计划,选择与监测活动类型(在线监测/手工监测)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控方法,包括使用标准物质、采用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等,定期进行质控数据分析。 6.8 定期校准与校验 在线监测仪器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参照HJ 75、T/CAEPI 48相关要求执行。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动在线监测和手动监测有效性比对监测,CH4、N2O、CO2数据不得少于9组/点位(每组数据对取5~15min均值),颗粒物、流速、烟温等样品不少于5组/点位。技术指标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注:CH4和N2O参照HJ 75其他气态污染物准确度要求执行;当CH4浓度低于仪器检出限值3倍或大气中CH4浓度1949ppb(0.0014mg/m3),不要求准确度;当N2O浓度低于仪器检出限值3倍或大气中N2O浓度333.8ppb(0.00066mg/m3),不要求准确度。 7 连续监测的联网与技术验收 7.1 总体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在GHG-CEMS系统完成安装、调试检测后,应主动与主管部门联网。为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数据联网后应进行技术验收,包括监测技术指标验收和联网验收,验收要求参照HJ 75、HJ 212、T/CAEPI 48执行。如联网前未开展调试检测,应在联网后尽快组织开展,并通过调试结果,评估调试前数据的准确性。 7.2 技术指标验收 GHG-CEMS在完成安装、调试检测后,至少稳定运行7天后应进行技术验收。技术验收指标包括GHG-CEMS的系统响应时间,示值误差,24h零点和量程漂移,准确度等,以及流速、温度、湿度的准确度。验收期间生产设备应正常稳定运行,所有技术指标均满足表2要求可判定为验收通过,具体验收方法按照HJ75、T/CAEPI 48执行。 7.3 联网验收 联网验收由通信及数据传输验收、现场数据比对验收和联网稳定性验收三部分组成,具体联网验收内容和技术指标按照HJ 75、HJ 212、《火电行业二氧化碳排放自动监测数据联网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环办便函[2022]457号)相关要求执行。 8 信息记录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应按时记录监测信息,妥善留存。 8.1 手工监测记录 1)采样记录: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点位、混合取样的样品数量、采样器名称、采样人姓名等。 2)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样品保存方式、样品传输交接记录。 3)样品分析记录:分析日期、样品处理方式、分析方法、质控措施、分析结果、分析人姓名等。 4)质控措施记录:质控结果报告单。 8.2 在线监测记录 包括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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