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污染物 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关于深化工业锅炉排放治理的相关要求,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对象 执行范围:梅州市全部行政区域。 执行对象: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自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二)现有(包括已建成或在建)单台出力5蒸吨/小时(3.5兆瓦)及以上燃气锅炉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燃气锅炉。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在 规定期限内达到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达到本通告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有关燃 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DB44/765-2019)表3的,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新标准、新要求实施。 本通告自 2023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内容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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