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市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确保能源安全稳定,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下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全辖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发电企业机组锅炉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第Ⅱ类燃料组合类别。 三、其他燃烧设施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第Ⅲ类燃料组合类别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四、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在全市范围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 五、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整改监督工作,有关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依法责令整改并处罚。 六、本通告专业词汇说明 (一)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Ⅱ类燃料组合类别,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除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Ⅲ类燃料组合类别,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是指直接燃用未经加工成型的树木、秸秆、锯末、蔗渣、稻壳等农林剩余物。 七、本通告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内容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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