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归正传:本文仅分析“燃气锅炉”。 从条文说明可以看出:天然气调压间按防爆区域设计,大多数企业使用的天然气来自于城镇燃气管道,天然气调压柜都是撬装设备,设置在企业锅炉房外,由城镇燃气公司负责日常管理,本文暂不讨论。“锅炉间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我们看一下GB 50058是怎么说的: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其中第3条明确:“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再看一下条文说明:
除了锅炉本身附属仪表,还有进锅炉的天然气管道,本条文说明也提到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中都明确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锅炉房应该可以认为是通风良好的场所。因此本规范建议与锅炉设备相连接的管线上的阀门等可能有可燃性物质存在处按照独立的释放源考虑危险区域,并可根据通风良好的场所适当降低危险区域的等级”。 “当通风良好时,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天然气管道按独立释放源考虑,属于二级释放源,所在区域为2区,2区再降低等级就是非防爆区域了!那么锅炉房算不算“通风良好”呢?
对独立设置的锅炉房,要求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对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根据不同位置正常换气次数最低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也符合建规第9.3.16条的规定。 GB 50160中也没有提到燃气锅炉是不是“明火设备”,但从定义来看,燃气锅炉倒是符合“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 GB 50028在附录D中明确了“明火设备,如燃气锅炉房”。 另外,和空分装置一样,类似此类问题,要尊重设计,毕竟人家是有证的!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20) GB 50041第11.1.8条要求燃气锅炉间需装设可然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第11.1.9条规定,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总管上的总切断阀和事故通 风机联动。一旦天然气管道发生泄漏,就由燃气报警系统自动切断气源,启动事故风机进行通风,阻止天然气达到爆炸极限。 再次声明:对待标准规范条文,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象上篇文章有位老哥说的,标准规范是最低的安全管理要求,但法不禁止皆可为,我只要合规且安全设施配备能满足安全运行需要,其他的安全提升就由企业管理人员的认知和经济投入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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