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一下:因为上篇文章的个人看法,很多同仁留言质疑我的观点,认为空分装置按防爆区域设计能提高本质安全,这个我举双手赞成。但我们讨论的核心是“重大隐患”问题,如果设计上按防爆区域设计了,企业未采用防爆电气设备判重大隐患没错,如果设计院未按防爆区域设计,你因为企业未采用防爆电气设备而判定企业存在重大隐患就过分了,锅炉房的防爆设计也是同类性质,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欢忽略即可,勿喷! 首先看锅炉房的设计规范是怎么要求的: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20)第15.2.2条
该条的条文说明:
从条文说明可以看出:天然气调压间按防爆区域设计,大多数企业使用的天然气来自于城镇燃气管道,天然气调压柜都是撬装设备,设置在企业锅炉房外,由城镇燃气公司负责日常管理,本文暂不讨论。“锅炉间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我们看一下GB 50058是怎么说的: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其中第3条明确:“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再看一下条文说明:
在该条文说明中描述“明火设备如锅炉.....因此明火设备附近按照非危险区考虑,包括锅炉本身所含有的仪表等设施”,该解释把锅炉本体及附属仪表设施区域直接定性为非防爆区域。 除了锅炉本身附属仪表,还有进锅炉的天然气管道,本条文说明也提到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中都明确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锅炉房应该可以认为是通风良好的场所。因此本规范建议与锅炉设备相连接的管线上的阀门等可能有可燃性物质存在处按照独立的释放源考虑危险区域,并可根据通风良好的场所适当降低危险区域的等级”。 我们看一下《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中有关“降低危险区域等级”的规定: “当通风良好时,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天然气管道按独立释放源考虑,属于二级释放源,所在区域为2区,2区再降低等级就是非防爆区域了!那么锅炉房算不算“通风良好”呢?
GB 50058中“通风良好”的标准是“当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那么锅炉房的通风设计是怎么规定的呢?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规定:
条文说明:
从条文及条文说明中可以看出: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目的是“使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不能达到其爆炸下限值的25%”。
2、《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20)
第二个问题:锅炉算不算“明火设备”呢,险了爆规第3.2.2条的条文说明,我们再看一下其他标准规范中的相关定义: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
建规中只定义了明火地点,没有明火设备。,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条文说明: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锅炉外壳设计不属于标准规定的隔爆外壳。因此燃气锅炉尽管属于相对的封闭燃烧,但仍然属于明火设备,只不过正常情况下没有明显的外漏火焰而已,也算符合GB 50160中的“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 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20》
因此,个人总结:从相关规范条文和条文说明中可以看出,锅炉房不按照爆炸危险区域进行设计,因此,锅炉房内的电气设备也不需要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但是!但是!但是!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一旦进入明火地点,必然会发生爆燃或爆炸。明火不能防止爆炸的发生。只是会因温度差( 温度梯度) 引起自然对流、或空气中含有少量易燃气体分子( 浓度低于爆炸下限) 流动至明火或赤热表面时,会发生燃烧而“ 湮灭” ,可以消散明火地点附近出现的爆炸性混合气体。所以,燃气锅炉房要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并与天然气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 风机等进行联锁,同时 事故风机要采用防爆风机。 看一下依据:
内容来源: 化工安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