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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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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7 08:48:3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通告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政发〔2018〕31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告》(2020年第5号)、《大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大政发〔2018〕4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政发〔2015〕41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10月31日前,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外,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应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各区市县、先导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除外)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20蒸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名单,并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其中拟保留的供暖燃煤锅炉名单应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意见。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燃用兰炭等不符合高污染燃料管控要求的锅炉应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
    三、2020年10月31日前,全市现有20蒸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建成区和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全部保留的20蒸吨/小时(14兆瓦)以下燃煤锅炉应完成提标改造,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烟气在基准含氧量9%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
    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推动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和社会服务业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推动居民供暖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推动已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的燃煤锅炉注销工作;各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
    五、燃煤锅炉有关名单可登录市生态环境局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下载。市民可对锅炉整治名单以外的综合整治对象进行举报。居民供暖燃煤锅炉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处举报,举报电话:82479020;工业企业燃煤锅炉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处举报,举报电话:83635104;社会服务业燃煤锅炉向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举报,举报电话:82729867。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3日

内容来源: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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